音乐厅是学院教学、研究和学生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为确保各类演出、教学、学术等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对音乐厅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1.音乐厅主要用于音乐学专业教学、舞台艺术实践演出,专场音乐会等相关活动。坚持院内专业教学与实践活动优先原则。各类教学、演出等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健康向上,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严禁违法违纪活动。
2.音乐厅的管理使用由专人负责,管理员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用或使用。
3.严禁携带饮料和食物等进入音乐厅,全场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桌椅、墙壁等处涂写刻画、踩踏等行为。
4.严禁在音乐厅内张贴广告等,严禁使用胶纸(双面海绵胶、透明胶等)粘贴或用铁钉、大头针打孔张挂物品。
5.所有活动要树立安全第一观念,遵守安全用电规范,爱护公共财物,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伤害等工作。尤其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音乐厅内使用明火,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音乐厅所有安全通道在活动时须保持畅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6.使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管理员组织学生或有关人员做好场内环境整理和设施恢复工作。
7.校内各单位需要借用音乐厅举办活动,须安排专人担任活动联络人。音乐厅的借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使用单位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艺术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艺术学院音乐厅使用申请表》,经艺术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当中由于组织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的财物损失的,使用单位照价赔偿。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必须有教师或管理人员全程参与指导和管理。否则艺术学院责令停止其使用。
8.非艺术学院合作单位的校外单位借用音乐厅的,由学校领导审批,租金10000元/场,转账到学校财务。活动中需遵守本规定。
9.借用音乐厅时,必须服从管理员管理。不得随意移动或拆卸现有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广告,不得擅拉电线及使用自带开关电源等电气设备。有关灯光、音响、布幕等设备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操作。损坏的设备设施,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借用音乐厅开展活动后,借用单位应及时恢复原貌。
10.在音乐厅举办的班级音乐会、个人音乐会、晚会等,必须按照彩排一次演出一次使用,音乐厅管理员按要求进行管理。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1日起执行。
黄山学院艺术学院音乐厅使用申请表.docx
艺术学院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