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研室:
现将《艺术学院写生、考察、实习等实践教学管理与服务的规定(修订)》印发,2021年9月1日始执行。
附:《艺术学院写生、考察、实习等实践教学管理与服务的规定》
艺术学院 2021年6月10日
艺术学院写生、考察、实习等实践教学管理与
服务的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与服务,提高教学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写生、户外写生、采风、专业考察、课程实践、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是我院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社会认知能力及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考察,由学生自主进行,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在学校和家乡周边开展相关课程考察。
第三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学院统一组织与管理,教研室、指导教师组织与实施。成立艺术学院实践教学(含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余雪芳 路善全
副组长:王泽梁 史一丰
成 员:张晓利 马志明 程晓东 耿佃梅 陈厚娟 徐天维 全体辅导员
秘 书:左雪娇
第四条 学院制订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践教学评估、协调处理实践教学中的重要问题,审核、汇总各教研室上报的实践计划,签署实习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和学生实训实习安全协议,组织实践教学质量检查、经验交流,汇总保存各专业实践材料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遵照落实学校相关要求,本着“专业对口、就地就近、适当集中、明确责权、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各专业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所有实训实习基地的建立均应经过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批准。
第五条 教学考察过程中,学院、各教研室、指导教师不经手、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不承担任何费用。学院按照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补贴,教研室、指导教师和实训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实践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践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变向收取学生费用。
第六条 各指导教师应在实践前一个月内填写《黄山学院实习/写生/考察审批表》一式三份,交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教研室主任向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报告,院长审批,同时在党政联席会议向其他学院领导通报,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教务处、教研室(带队指导教师)各存档一份,待实践结束提交相关材料时再履行实践交通与补贴等费用报销审批手续。实践时间应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填写《黄山学院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并报学院、学校教务处审批。各教研室、带队指导教师应提前安排好实践师生的交通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各教研室(带队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外出前二周备齐实训实习协议、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实践计划等资料并提交一份给学院教学秘书存档备案。
实践大纲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实践目的、任务要求、实践内容方法、实践的程序与时间安排、实践考核要求及实践参考教材或文献资料等。实践大纲不能随意修改。如需变更实践内容、时间或方式,必须提出报告,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实践指导书是学生实践的教材,其内容除了阐述实践大纲规定的实践目的要求、实践内容和方法外,还应介绍实践的具体步骤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说明考核要求和提交的实践成果要求等。
实践计划主要包括:进行实践的专业、年级、实践性质、实践周数、实践起止时间、实践地点等。
第八条 实训实习前,各教研室应召开实践动员会议,院领导、带队指导教师、相关辅导员和实训实习学生参加。会议向学生宣讲实训实习的目的、安排和要求,明确计划和纪律,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告知学生实践成绩的计算办法。
第九条教研室和带队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教学实践场地情况,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地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实践的具体实施计划,做好实践指导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实践,做好学生出勤记录;指导学生写好实践日记和实践报告,并认真评阅;根据学生实践期间的表现、实践报告的质量,评定学生的实践成绩,并做好实践总结工作;实训实习期间带队指导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确因病因事不能继续指导实践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参与教学实践的学生必须根据指导教师要求,准备实践所需资料,做好实践前准备;按实践教学大纲、实践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践任务;记好实践笔记,按时完成实践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践报告并参加考核;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对不服从管理和教育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践资格,学院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实训实习结束时,各教研室应带队指导教师应按照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实践考核的方式可采取评阅实践报告并结合实践笔记、日志、实践单位评语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实践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可会同实践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践期间的表现、实践作业、实践日志和实践报告的质量以及实践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定为不及格:
未达到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践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或未完成实践任务的;未参加实践的时间超过全部实践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践中有违纪行为并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实践中有严重过失,造成实践单位严重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应在教学实践结束后一周内,及时提交学生实践成绩。
第十四条教学实践结束后,各专业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内容包括:好的做法及取得的效果、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经费使用情况等一式两份,于实践后二周内交学院、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档。
第十五条学院领导适时组织召开教学实践师生座谈会,听取实践汇报,开展经验交流和自查自评,进行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宜,严格按照《黄山学院教学实习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相关表格.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