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和《黄山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2020]1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艺术学院成立检查工作组,组成方式如下:
组长:余雪芳、路善全
副组长:王泽梁、史一丰
成员:黄萍,陈鹏华,刘丽晶、喻竹、蔡承虹、方锦泰
第五条 领导组,承担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主要职责:
(一)审定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二)审定重大招标采购项目中提出的质疑;(三)审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办公室、实训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订和修订学院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或协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申购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并完成审批手续,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完成采购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办理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的支付及退还保证金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预算分级采购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校级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学校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库的项目外,完成申报审批手续后,一般由按规范自行采购。
工程类项目除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自行采购外,也可委托代理采购。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含科研采购)在“采资一体化服务平台”“自购公示”模块进行信息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执行第三方网络平台采购的项目无须“自购公示”。
第九条 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校级限额标准的必须执行学校集中采购。本办法中所指单项采购是指单次采购;批量采购是指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经费预算项目下,采购同品目项目的累计。校级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6万元(含)以上;( 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采取将采购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章 学院自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申报人及主要负责人对自行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采购经办人须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转账支付,其中在学校认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采购的,应联系平台供应商提供发票,并保留相关订单及支付界面截图。
第十二条 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申购单位发布采购信息,以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
(二)商场或超市采购,销售发票为机打发票且打印品目明细。
(三)市场比选方式采购,申购单位应整理相关采购记录,相关采购材料(采购申请表、询价单、采购记录表)由申购单位(行政由行政秘书,教学类由实训中心)保存,备查。
第五章 签订合同、验收支付及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
项目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学校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和评审费。
货物类采购项目由实施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服务类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院办公室或实训中心备案。
中标(成交)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验收支付及资料归档
学院相关部门应整理相关采购记录,行政类采购由学院办公室整理,教学、教研、科研类采购资料由实训中心整理,验收报告交于相关部门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艺术学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