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保证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黄山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发【2021】20号)等文件和法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学院艺术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应遵纪守法,廉洁从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校关于收费的政策、文件精神,宣传和践行收费政策与要求。学生应缴的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按照规定收取,本院不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严格收费管理,严禁本院教职工私自擅立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变相收费等,本院教职工不索要、不经手、不代收、不代办任何形式的学生费用。
第六条 学院负责对本院发生的各种收费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或收到举报教职工收取学生费用时,组织调查和谈话教育,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清退所有违规收费,并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艺术学院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