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艺术学院学风建设,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促进学习学术诚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黄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黄山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设计(展演)作品违规行为形式
(一)盗用:主要内容通过盗用他人作品或购买商业素材等手段完成的,并作为个人课程作业或毕业设计(展演)提交的作品。
(二)代做:主要内容通过他人代做等手段完成的,并作为个人课程作业或毕业设计(展演)提交的作品。
(三)抄袭:通过将他人设计(展演)概念、构思、模型、元素、图案、成品等全部或部分复制,或进行微修改,如形态伸缩、颜色变化、尺寸调整、词曲微改等,但设计(展演)主体创意、基本结构等与原作一致的,并作为个人课程作业或毕业设计(展演)提交的作品。
(四)鼓励学生在设计(展演)目标明确、定义清晰、解决问题思路有效的基础上,借助AI人工智能辅助设计(展演)软件,对设计(展演)内容进行参考资料生成,但应依据具体目标进行调整,且需在步骤或相关材料中标明所使用软件、方法及结果。学生需自行对设计(展演)作品的相似度、版权信息等内容进行检测,重复率与相似度不得超过30%。超过30%者,按违规认定。
(五)存在其他盗用、代做、抄袭剽窃等行为,并作为个人课程作业或毕业设计(展演)提交的作品。
二、设计(展演)作品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一)学院成立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作品认定工作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各专业设立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作品认定工作小组,由各专业毕业设计(展演)答辩小组成员组成。
(二)发现作品违规现象,任课教师或毕业设计(展演)指导老师应提供相关翔实证据,上报各教研室并通知学生,由各专业设立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作品认定工作小组组织认定。
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或辩护材料。
各专业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作品认定工作小组对作品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
(三)指导教师或学生对各专业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学院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作品认定工作组组织认定,作出最终认定结论。
三、设计(展演)作品违规行为处理
根据违规程度,处理措施如下:
(一)盗用与代做作品,等同于《黄山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的“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参照此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剽窃与抄袭重复率超过30%者,作品,参照《黄山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七条规定,专业课程作业或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以零分记,参照此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二次或连续违规的,从重处理。
(四)违规追溯。对已毕业学生,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上报学校由学校研究,做出是否依法予以撤销的决定。
(五)指导教师应依据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计划、课程作业及毕业设计(展演)任务,加强过程监督与作业核查。设计(展演)作品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学生的指导教师,参照《黄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中教学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违规人数超过教学班人数10%,或超过所指导毕业设计(展演)学生人数 20%,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取消下一年度毕业设计(展演)指导教师资格。违规人数超过教学班人数 25%,或超过所指导毕业设计(展演)学生人数 50%,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存在连续违规结果的,从重处理。
四、申诉与复议
(一)学生或教师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艺术学院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作品认定工作组申诉。
(二)艺术学院课程作业与毕业设计(展演)作品认定工作组收到申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并作出最终认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