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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9-01      访问次数: 517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和法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参照相关兄弟院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学院艺术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指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开办公司或相关实体单位,或利用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成果转化、经营等工作,包括各类校外任课教师(不含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学院鼓励教职工校外兼任硕士生导师)等。各类校外兼职工作应有利于增强学院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院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院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承担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服务地方发展。教职工兼职活动不得损害本院和学校利益。

第四条 教职工在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但须纳入学院统计和申报备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第五条 学校组织部门任命的管理干部(处级干部按照《黄山学院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校党组(2018)84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兼职。确因教育教学、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的,须经学院批准。 

第六条 教职工兼职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教职工不得在有敌视和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基金会等兼职。

第八条 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应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好兼职工作。不得因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须填写《艺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统计表》《艺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报备表》。

第十条 未经批准,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不得以本院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犯学校、学院权益。若侵害学校、学院权益的,本院有权要求有关兼职人赔偿损失;必要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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